Nov 20

權狀拿去借貸 不指定

admin , 17:23 , 借貸分類 , 評論(0) , 引用(0) , 閱讀(1249) , Via 本站原創 | |

最近高雄市新興地政事務所發現有債務人向他人借貸,竟將所有權狀留置債權人處供擔保,又向地政事務所謊報遺失申請補發所有權狀情事,惟公告期間遭債權人出示所有權狀提出異議而被駁回。

地政處統計98年上半年本市申請書狀補給之案件多達1142件,土地1721筆、建物982棟,但大多數人卻不知其登記原因,只限於「滅失」,簡單的說就是「不見了」才可以申請補發;所有權狀押在債權人那裡,並沒有滅失,所以不符合申請補給之要件。

高市府地政處長謝福來表示,所有權狀扣留在債權人處而非遺失,竟申請遺失補發,自屬於刑法第214條所謂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」,再以滅失為由申請補給,而使地政機關登載於地籍資料上,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權益,經查證屬實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當事人不可不慎。不動產之所有權狀,不過為權利的證明文件,並非權利的本身,不能為擔保物權之標的。當債權債務發生時,不可只以所有權狀作抵押,讓持有所有權狀者有拿去抵押貸款或變賣之機會,造成所有權複雜化。尤其近年詐騙事件層出不窮,偽造證件抵押貸款或出賣之案例時有所聞,千萬不可再製造他人犯罪機會,如有金錢借貸關係需提供擔保,應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擔保,訂立抵押權設定契約後,再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,公示於他人,才是確保債權唯一途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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