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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借貸合同糾紛案,一審判決原告某當舖公司勝訴,被告劉某還本付息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5年12月28日,被告劉某與原告日照市某當舖有限公司簽訂了當舖借款合同,雙方約定:被告劉某向原告借款90000元,借款期限一個月,月利率為0.6%,借款月綜合費用為2.7%,被告自願將自有房產一處典當抵押給原告,當期同於借款期限。合同簽訂後,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。借款到期後,被告一直未歸還借款本金,也未支付利息和月綜合費用。2008年3月15日,原告遂將被告劉某告上法庭,要求還本付息。
法院認為,被告劉某向原告日照市某當舖有限公司借貸,並以自有房產典當抵押,是合法有效的行為。被告取得了借款,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如數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,並支付約定的借款綜合費用。據此,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劉某七日內歸還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,並隨本金一並支付利息和借款綜合費用。